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湘0111民初26xx号
原告:刘xx,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xx号。
原告:陈x,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xx号,系陈x丈夫。
被告:袁xx,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大亚湾澳头桥xx大道。
被告:陈xx,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xx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大亚湾澳头桥xx大道,系陈xx丈夫。
原告刘xx、陈x诉被告袁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陈x,被告袁xx、陈xx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4月30日,两被告欠付两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 479 333元,本息共计2479333元,按以下方式支付:
1、被告袁xx、陈xx于2018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xx、陈x200000元;
2、被告袁xx、陈xx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xx、陈x500000元;
3、被告袁xx、陈xx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xx、陈x500000元;
4、被告袁xx、陈xx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xx、陈x剩余1279333元;
5、除上述款项外,被告袁xx、陈xx还应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月息2分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袁xx、陈xx未支付的,原告刘xx、陈x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还款按先息后本方案执行;
二、原告刘xx、陈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刘xx、陈x,被告袁xx、陈xx一致确认截止2018年4月30日,除本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双方间的所有倩权债务结清,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互相追索此前的债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3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3 317. 5元,由原告刘xx、陈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宁昊杰
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美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