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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案例|因涉嫌职务犯罪刑事案,检察院抗诉情况下,仅支持我方当事人上诉,发回重审减半判决!
时间:2020-12-04来源: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浏览: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xx,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3080219570620xxxx, 汉族,专科文化,籍贯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xx。因涉嫌职务犯罪,2018年11月21日被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月2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连华,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律师,湖南xx(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006442416K, 单位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351号,法定代表人卓x。
  诉讼代表人赵x,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辩护人张律师,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xx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犯单位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 湘08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易xx、原审被告单位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有仁,检察官助理张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易晶星及辩护人李连华、张律师、上诉人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局诉讼代表人赵x、辩护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易xx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9) 湘08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段智敏
    审 判 员:陈   明
审 判 员:涂明珠
  二0二0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劲兵
                                            书 记 员:龚娇英



辩护律师简介:
  李连华,男,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湖南师大汉语言文学本科,中南大学经济管理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1998年通过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任湘西古丈农业局副局长,期间连续5年年终考核评为优秀,2003、2004年记二、三等功;2005年—2012历任湘西州商务局电子商务科、法规科、市场运行调节科长、纪检监察室主任,2007—2008年牵头承担湘西州全州130多万吨椪柑的销售工作,为果农挽回经济损失3亿余元。央视一、七台、湖南卫视、经视、《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等全国50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央视一、七台对本人进行了专访。2008年被商务部评为全国抗冰救灾先进个人,州人民政府记二等功。2012年以427分通过全国司法考试,遂辞去公务员从事专职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公司顾问、建筑工程等法律事务。参与办理的代表案例:因长沙市人民政府、市国土局、财政局不履行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定职责纠纷系列案;刘某某房屋拆迁案;文烈宏刑涉黑犯罪刑附民数十亿元赔偿主要受害人系列案;李某贩卖毒品系列案;刘某盗窃案;谢某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案、王某诉范某、杨某六千万元债权债务纠纷案;唐某某诈骗、传销刑民交叉系列案;黄某贩卖毒品系列案;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张某某受贿案;美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市亿元资产被侵占一案;湖南环球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五亿债务股权纠纷案;娄底同星集团原董事长肖某继承人数亿元债权债务纠纷案;丁字建筑集团诉湖南宝山矿业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湖南联保担保集团公司代偿权纠纷诉讼系列案、湖南金丹公司集团诉讼系列案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一百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