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曹xx,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李连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汇处。
委托代理人:黄xx,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x,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曹xx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花区政府)其他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湘01行初 35号行政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曹xx起诉称,被告征收原告家庭拥有的 3. 03 亩承包地(水泥停车坪1358㎡*) 及门面房屋472. 5㎡, 却只等不提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土地费补偿。原告多次前往黎托村委会,所属街道、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及雨花区政府征地办请求补偿,均无人理睬,更无人与原告谈及或签订征拆协议事宜。原告通过信息公开获得信息如下:1. 2005年4月 19日,原告家庭成员有责任田3. 03亩、宅基地 1. 021亩、门面304㎡, 2. 长沙市国土局雨花区分局拆迁事务所:2015年5月4日,该所答复“曹xx在本项目中有房屋建筑面积472. 5m. . . . . . 水泥道路,按40元/㎡'补偿,该费用补偿到集体,个人无道路补偿”、3.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2015年9月2日答复曹xx,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汇总表,个人:曹xx 房屋面积:472. 5m 4. 2015年11 月原告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付款申请书中请求核算和支付房屋及3. 03亩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时被告职能部门却回复:“经查,你户房屋 472. 5 ㎡系违章,依103号政策,违章及水泥坪没有补偿,综上、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在同一年度依据同样的事实,却做出不同的答复;认定原告房屋违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征收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土地不给补偿违法。请求:确认被告征收未依法对原告进行补偿违法:二、被告依法给予原告拆迁安置补偿,补偿原告损失共计 3059120元原审因认为曹xx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遂两次向曹xx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其起诉,并明确告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律后果。
在指定期限内,曹xx重新提交起诉状,明确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征收拆迁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三、判令被告对原告拆迁补偿6062932元。
原审认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征收程序中,相关行政主体可以实施与征收活动相关的多项行政行为,曹xx笼统地将其诉讼请求概括为“被告征收未依法对原告进行补偿违法”, 无法明确指向特定的行政行为,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原告曹xx经该院两次释明后,虽将其诉讼请求调整为“被告征收拆开行为违法”, 但曹xx补正后的诉讼请求中的“征收拆迁行为”仍然不能明确指向特定的行政行为,无法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曹xx的起诉,一审不收取受理费,曹xx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曹xx上诉称: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 原裁定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及所在集体组织作出了哪些行行为,简单地以所谓释明了两次就驳回起诉,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作为农民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员,只知道自已的房屋被拆除,不知道被上诉人作出了哪些行政行为,可对哪些行为提起诉讼,2. 人民法院应该在结合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向上诉人释明被上诉人在涉诉征收过程中存在哪些行政行为,不能在未告知有哪些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就以“不能指向特定的行政行为“由拒绝审理,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雨花区政府答辩称:对曹xx进行补偿不属答辩人职责,曹xx要求答辩人补偿无法律依据;涉案建筑472. 5 ㎡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拆除行为未侵害曹xx的合法权益,无需进行补偿;曹xx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市理期间,向曹xx释明,要求曹xx明确其诉讼请求,并告知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法律后果,但并未释明雨花区政府在涉诉征收中存在哪业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向曹xx释明时,只是指出曹xx的诉讼请求指向不明确,但并米释明存在哪些相关行政行为,曹xx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主张自已不知道雨花区政府在涉诉征收中存在哪些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常理,且本案中,之后的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及相关补偿行为均是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作出,故具体到雨花区政府,有关征收的行为已不多,主要是征收土地公告行为(如雨花区政府参与了强拆,则还有强拆行为)。结合曹xx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征收拆迁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三、判令被告对原告拆迁补偿6062932元”判断,曹xx一审诉请“判令被告(雨花区政府)征收拆迁行为违法”的指向已很明确,即指征收土地公告行为(如雨花区政府参与了强拆,则还有强拆行为)。原审在未充分释明的情况下,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综上,曹xx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错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湘01行初3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周婷婷
代理审判员:付海燕
代理审判员:丁恒芳
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刘海涛
代理律师简介: 李连华,男,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湖南师大汉语言文学本科,中南大学经济管理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1998年通过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任湘西古丈农业局副局长,期间连续5年年终考核评为优秀,2003、2004年记二、三等功;2005年—2012历任湘西州商务局电子商务科、法规科、市场运行调节科长、纪检监察室主任,2007—2008年牵头承担湘西州全州130多万吨椪柑的销售工作,为果农挽回经济损失3亿余元。央视一、七台、湖南卫视、经视、《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等全国50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央视一、七台对本人进行了专访。2008年被商务部评为全国抗冰救灾先进个人,州人民政府记二等功。2012年以427分通过全国司法考试,遂辞去公务员从事专职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公司顾问、建筑工程等法律事务。参与办理的代表案例:因长沙市人民政府、市国土局、财政局不履行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定职责纠纷系列案;刘某某房屋拆迁案;文烈宏刑涉黑犯罪刑附民数十亿元赔偿主要受害人系列案;李某贩卖毒品系列案;刘某盗窃案;谢某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案、王某诉范某、杨某六千万元债权债务纠纷案;唐某某诈骗、传销刑民交叉系列案;黄某贩卖毒品系列案;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张某某受贿案;美国**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市亿元资产被侵占一案;湖南环球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五亿债务股权纠纷案;娄底同星集团原董事长肖某继承人数亿元债权债务纠纷案;丁字建筑集团诉湖南宝山矿业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湖南联保担保集团公司代偿权纠纷诉讼系列案、湖南金丹公司集团诉讼系列案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一百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