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案例
回澜律师事务所近日承办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同案3名嫌疑人于2023年4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我所陈健波、唐轩、罗银三位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及时与办案机关了解沟通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对3名嫌疑人全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关于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我们
回澜刑事业务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卓有成就。以精湛的业务能力、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
罗银 律师 手机/微信号:18973939150 业务主要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票据纠纷、法律顾问 执业四年,具有多年的诉讼经验以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经验
唐轩
律师
手机/微信号:18073887868
业务主要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及法律风险防范、强制执行
法学硕士,长期专注于刑事法律领域与民事执行领域,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承办和处理了大量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
陈健波
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74992489
业务主要领域:经济犯罪辩护,民商事争议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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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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