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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陈康律师成功为涉嫌抢劫罪案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时间:2024-04-29 来源: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 浏览:

  近日,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陈康律师在一起涉嫌抢劫罪中,通过与公安机关的有效沟通,借助专业法律意见书,成功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4年4月,我所接受委托,委托人称自己的儿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目前已经羁押于某县看守所。由于当事人目前无法得知案件具体情况,担心儿子的委托人心急如焚、焦躁不安。在安抚家属情绪后,陈康律师当天即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会见结束后,陈康律师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并结合过往承办案例,对办案走向进行了预估,快速展开工作。一方面,与本案承办警官取得联系,详细阐述对案件的专业法律意见。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通过书面材料进一步表明观点,希望变更对当事人的强制措施。2024年4月25日,在律师的努力下,公安机关对嫌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成功让其与家人团聚。

 

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关于我们

  回澜刑事业务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卓有成就。以精湛的业务能力、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

陈康

律师

手机/微信号:19892930929

业务主要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诉讼

执业理念: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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