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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澜刑案快讯 | 赌博罪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
时间:2024-01-18 来源: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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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澜律师事务所近期接受被告人巫某亲属委托,指派刑辩团队吴若兮律师承办一赌博罪案件。2024年1月17日当庭宣判被告人被适用缓刑。


关于赌博罪
  刑法典303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以赌博为业”的认定
  “以赌博为业”指的是职业犯,即行为人将赌博作为职业,行为人的日常收入、开支等来源于赌博行为,行为人无正当职业且日常活动围绕着赌博行为开展。如果达不到这样的证明标准,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以赌博为业”。
2、“聚众赌博”的认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五种“聚众赌博”的情形即: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除以上五种情形两高一部明确规定属于“聚众赌博”以外,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再没有对“聚众赌博”的情形做出其他的规定。按照“不得逃避一般条款使用原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要求。实践中对于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赌博行为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行为也绝对不能按照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两高一部以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聚众赌博”追究的也只是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第5项应作同类解释,即:与第1—4项性质相同、严重程度相等具有相当性)。对于除组织者以外的参赌人员无论赌资多与少,即使赌资巨大也不能以所谓的“参照适用”以上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我们
  回澜刑事业务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卓有成就。以精湛的业务能力、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

吴若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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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要领域:刑事辩护

专业刑事辩护,办理了多起取保候审、不起诉、判处缓刑等良好的辩护效果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