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王卓琳律师在一起涉嫌赌博罪案件中,通过与公检法机关的有效沟通,当庭发表辩护意见,成功让法院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间,被告甲在某市持续通过微信从几名参赌人员处收取六合彩赌资后转给上家,并按照一定比例从赌资进行抽水。经侦查,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几十万元,其从中抽成获利人民币几千元。之后,公安机关传唤甲,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甲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委托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介入该案。王卓琳律师通过与甲会见及阅卷得,甲目前无业,和妻子一起在老家务工以及照顾双亲,系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因此,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王律师为其争取了变更强制措施,成功取保候审。
日前,湖南省对于“黄赌毒”案件打击较重,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当事人基本难以被判处缓刑。但基于甲的现实情况及家庭负担,一旦入狱几个月,将会使家中失去经济来源,家庭生活费和老人家医药费等无人承担,让其一直陷入焦虑和深深自责中。因此,王律师紧紧抓住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通过研究案件证据寻找从轻情节,为其争取缓刑的机会。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退缴获利,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五种“聚众赌博”的情形即: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除以上五种情形两高一部明确规定属于“聚众赌博”以外,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再没有对“聚众赌博”的情形做出其他的规定。按照“不得逃避一般条款使用原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要求。实践中对于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赌博行为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行为也绝对不能按照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两高一部以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聚众赌博”追究的也只是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第5项应作同类解释,即:与第1—4项性质相同、严重程度相等具有相当性)。对于除组织者以外的参赌人员无论赌资多与少,即使赌资巨大也不能以所谓的“参照适用”以上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我们
回澜刑事业务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卓有成就。以精湛的业务能力、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
王卓琳
律师
手机/微信号:13787518997
业务主要领域:刑事辩护、强制执行、民商事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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