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王卓琳律师在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中,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借助专业法律意见书,成功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4年5月13日,我所接到委托,委托人称自己儿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已经羁押于浙江嘉兴某看守所。据委托人介绍,诈骗团伙的主要罪犯为当事人的同乡,当事人为其提供过一段时间的服务,事实上并未参与诈骗活动。时隔半年,当事人突然因本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委托人不知为何产生此种变化,心急如焚、焦躁不安,为此而求助律师。
了解基本案情后,王卓琳律师立即启程前往浙江嘉兴,通过多次与当事人深度会见,对案情进行集中梳理和分析,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极有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罪,也不存在羁押必要性。据此,王律师结合对公安办案方向和办案焦点的预估,快速展开工作;一方面,与本案承办警官取得联系,详细阐述对案件的专业法律意见。另一方面,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通过书面材料进一步表明观点,希望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做出不批捕决定。2024年6月14日,在律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成功让其与家人团聚。
【办案体会】
近几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充斥在社会的诸多领域,而本案所聚焦则是杀猪盘类型的诈骗。该案之所以能在检察院阶段争取不予批捕,可以说律师的第一时间介入,为案件的变更强制措施创造了可贵的机会。
首先,在律师会见之后,根据律师掌握的实际情况,分析、提交充分有利的证据,进行符合客观事实又有利的辩解,争取用最短的时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次,在律师掌握案件的实际情况后,通过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极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决定不报捕;再次,即使侦查机关报捕后,通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也有可能做到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最后,假使进入审判阶段,也可以通过前期的会见形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在陈述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为争取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做准备。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取保候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实践中不好掌握。但是在现实案件中,除具备以上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就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三)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四)财产案件,积极退赃,积极缴纳罚金的。
(五)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诈骗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卓琳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具备以下情节,可以争取免于刑事处罚:1.行为人认罪、悔罪的;2.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4.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5.获得被害人谅解的。
关于我们
回澜刑事业务团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卓有成就。以精湛的业务能力、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
王卓琳
律师
手机/微信号:13787518997
业务主要领域:刑事辩护、强制执行、民商事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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