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澜普法 | 物业服务合同那些事
时间:2023-03-03
来源: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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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卫生差、电梯维护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时...对于小区的物业服务业主总有种种不满,物业公司的职责到底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应当维护电梯的正常运行,及时清扫小区内的垃圾,保持良好的小区环境。物业公司还应当维护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例如加强巡逻、安装监控等。如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买了房子后一直没居住,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小区环境乱七八糟,物业公司怎么还来催交物业费?这样的服务也需要交物业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对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因此,即便没有实际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目前也有一些物业公司为没有实际居住的业主办理“房屋空置”,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有物业收费标准,物业公司也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业主没有委托开发商签订合同,还需要交物业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物业合同,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业主们应当注意保留或固定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如果对小区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不满意,是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对更换后的物业公司仍不满意,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在物业公司交替期间,原来的物业公司还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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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传播学硕士,湖南大学经济学学士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执业理念:法是万人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