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10.27
2008.1.1-2012.12.31
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9 年、2010年、2011 年、2012年均续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3.1.1- 2015.12.31
双方签订的最后 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 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陈强在荣德公司正常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12.22
陈强于2015年12月22日向荣德公司寄发快递,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荣德公司于次日收到该快递并表示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依法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2009年时,双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以后签订下一期劳动合同时,陈强即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之后一直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届满,该合同自然终止。荣德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陈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故荣德公司要求无须支付陈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37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