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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合规 |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时间:2023-03-03 来源:湖南回澜律师事务所 浏览:

案例

                    



2005.10.27

陈强于2005年10月27日至荣德公司工作,任驾驶员。



2008.1.1-2012.12.31

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9 年、2010年、2011 年、2012年均续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3.1.1- 2015.12.31

双方签订的最后 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 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陈强在荣德公司正常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12.22

陈强于2015年12月22日向荣德公司寄发快递,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荣德公司于次日收到该快递并表示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依法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2009年时,双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以后签订下一期劳动合同时,陈强即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之后一直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届满,该合同自然终止。荣德公司应当依法支付陈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故荣德公司要求无须支付陈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37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