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占股51%,小股东占股49%。注册资本300余万元,已全部实缴。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分红,但盈利状况良好。
现两位股东关系已彻底破裂。小股东曾参与部分业务,但最近三年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且对公司近两年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也无法从正常途径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公司情况。
2021年,小股东起诉解散公司被法院驳回起诉。小股东现要求公司分红。
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分红收益。但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存在困难。主要原因在于,基于司法对公司自治原则的尊重,法院判决公司分红通常以存在分红决议为前提。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往往控制公司,利用“资本多数决”发挥表决权优势,进而无法做出分红决议。
问题:在无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小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分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即,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分红,须提交公司分红决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红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法院可以强制分红。
评析:公司是否分红原则上属公司自治范畴,司法通常不会强制介入。在无公司分红决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红”,已成为法院能否支持小股东分红请求的关键。
二.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红的情形:
1. 公司给股东指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过高薪酬,变相分配利润。
关于“过高薪酬”的认定,可结合以下因素判断:(1)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发放薪酬;(2)薪酬相对水平过高,明显高于公司其它高管;(3)薪酬绝对水平过高,明显超过同行业、同规模、营业业绩相当的其它公司高管的一般水准。
2. 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
例如,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但控股股东却操纵公司购买车辆、房产,供该控股股东个人使用。该行为与公司业务无任何相关性,属于变相分配公司利润的情形。
3. 为实现不分配利润的目的,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
常见的行为包括虚增成本、关联交易、推迟确认收入、过度计提资产减值、过度预计负债等。其核心方式就是通过财务手段降低收入,虚增支出,以做低公司利润。
三、小股东分红权利救济的建议
1. 小股东应注意搜集“大股东滥用权利”的相关证据。
在缺少公司分红决议的情况下,小股东须举证证明存在“大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红的情形”。在实务中,应重点搜集大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证据。小股东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以获取相关线索。小股东向法院申请司法审计,也是取得大股东滥用权利相关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小股东申请司法审计,也需要提供大股东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或线索,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批准。
2. 小股东可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防患于未然”。
小股东在纠纷产生后,进行事后权利救济往往存在相当的难度。因此,小股东可事先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对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约定,以防患于未然。以公司分红权为例,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公司在符合一定财务指标时,应做出分红决议,否则大股东或对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应向主张分红的小股东支付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违约金。若届时大股东违反该条款,则小股东有权通过主张违约金的方式变相实现股东分红这一目的。
3. 小股东可选择多种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公司类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始终是个难题,而股东分红权难实现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除对股东分红权提供救济途径外,还赋予小股东多种其他途径作为权利救济方式,比如《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等。小股东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恰当的救济途径。而在某些较为复杂的公司类案件中,建议小股东综合采用多种救济途径互相配合,以达到最终的诉讼目的。